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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验室认定 |
条件 |
1.申报单位以行业龙头或创新优势企业为主,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部分成果已成功实现产业化;能为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省属国有企业和央属在粤企业也可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内科研院所(含中科院所属单位)也可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内高校(含部属)也可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4.项目申报单位需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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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按照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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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